第十二条

有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