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拟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