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印发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