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