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