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州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