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州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