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