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