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方志文化影响力。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合作,开展地方志实务和理论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地方志专业或者课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