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志馆,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方志馆。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方志馆。
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方志馆。
方志馆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原则,具备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编纂研究、专业咨询、信息服务、开发利用、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交流等功能。各级方志馆在建设实体方志馆的同时,应当建设数字方志馆。
方志馆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免费向公众开放。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方志馆捐赠文献、音像资料、实物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