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情调查,摸清基础地情。

地情调查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确保地情调查成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调查研究,挖掘、整理相关文献资料,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