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