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