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