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