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