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单行条例草案,应当加强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共同开展相关方面的法规调研、座谈等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