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协调,按其性质、内容和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起草:
(一)自治条例的制定、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方面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方面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三)社会团体工作方面的,由有关的社会团体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四)其他工作方面的,由相关机构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起草法规草案的,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参与配合。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