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计划应当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