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建设与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一至四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五级及以下航道,由所在地市(州)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和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