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二条有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