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专项规划,将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