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