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在硒资源保护区内擅自采集、买卖或毁损聚硒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