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