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硒资源分布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开采硒矿、破坏硒土壤;(二)擅自取水,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硒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