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道路绿地、居住绿地、单位绿地等。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