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