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下列区域绿地控制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界碑界牌: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中心城区的山体;

(四)城市风貌保护区、滨水岸线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