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完善广播电视设施,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和镇(乡)广播电视站建设,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多业务信息网络融合,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