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收费服务或者免费使用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向用户作出明确提示,由用户确认是否延续服务。未经用户确认延续提供服务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对延续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