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收费服务或者免费使用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向用户作出明确提示,由用户确认是否延续服务。未经用户确认延续提供服务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对延续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