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节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