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供电、供水、通信等企业因检修、改造设施设备需要中断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服务七十二小时前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