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均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