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