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四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制度。对本单位不能再生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当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报废汽车和国家、省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及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拆解,禁止转让和使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