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兴修水利,修建梯田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