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