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东西山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