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东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