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九条已废止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