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