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