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