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