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县级以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 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县级以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性质的;

(二)不进行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或随意变更、解除合同的;

(四)不定期公布帐目、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五)随意任免、调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