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二)向农户筹资筹劳形成集体资产预决算方案;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四)集体资产经营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