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二)向农户筹资筹劳形成集体资产预决算方案;(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四)集体资产经营项目、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