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五条有效集体资产(耕地除外)的承包或租赁经营,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中标者应当依法提供抵押或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徇私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或随意变更、解除合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