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资产产权第十一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产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进行产权登记。村集体资产向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乡集体资产向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