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后,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或者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其他工程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