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属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其他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