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条有效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支持或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