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第二十七条有效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或者参加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二)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三)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科普工作原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